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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基金的开征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施行以来,时常有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问题,笔者整理了相关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基金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纳税环节设定在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二、征收范围。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包含五个种类: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
某企业生产销售一种分体形式空调器,财务人员咨询如何计算这种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细化了标准和范围,明确规定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按照以上文件规定,该企业生产销售的这种产品应当按照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而不是按照室内空调器的数量计征基金,如果其生产销售了200台室外机和400台室内空调器(假定该产品为一拖二空调器),那么征收基金时按室外机的数量即200台计算缴纳基金。
文件明确规定了属于征收范围的便携型计算机包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和掌上电脑。特别要注意的是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则要征收基金。
三、征收标准。基金的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四、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相似,(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等方面,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五、减免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这里要提醒基金缴纳义务人特别注意,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扣除,只能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六、纳税期限。基金的纳税期限为按季申报,基金缴纳义务人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在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税收票证作为记账凭证。
七、其他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