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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以后,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的钱款存到了对方的名下,一旦离婚,这笔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2012年辛小姐与丈夫韩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前辛小姐有一笔50万元的存款,婚后其将该笔款项存入丈夫韩先生名下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
2014年,辛小姐余韩先生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辛小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上述的50万元发生争议。
辛小姐认为这个是自己婚前的财产,应贵其所有;而韩先生则认为50万元是辛小姐以自己的名义将存款存入银行,既已默认自愿将该存款赠与自己或至少认可该笔财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这50万元钱款的属性,即钱存到了韩先生的名下,是否就是辛小姐将钱赠与给了韩先生,为此沪律网的律师从以下方面为您分析:
首先,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赠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即赠与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别人的意思表示,赠与还是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其次,赠与合同的生效是有条件的。(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本案,辛小姐虽然以其丈夫韩先生的名义将钱存入银行,但其并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韩先生;其次,钱款虽然在韩先生名下,但一直是辛小姐本人在操作进行理财产品的购买,韩先生从不过问,更不就不存在接受赠与的问题。
最后,对于财产时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从辛小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即可证明钱款的来源。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的分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辛小姐将自己的财产以韩先生的名义存入银行,既不是赠与,也不能默认为共同财产,仍属于辛小姐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50万元为辛小姐个人财产,归辛小姐所有。
广州离婚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夫妻在登记结婚之前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财产,如何确保财产在结婚之后仍属于一方自己的个人财产,是应当考虑的问题。上海离婚律师建议除了在登记结婚前订立一份明确的婚前协议外,在结婚之后仍应注意钱款的流向、转换及变化的过程,防止夫妻财产的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