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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需要处理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的问题,而房屋是非常重要的财产之一,因房屋分割产生的纠纷是很多的,那么婆婆的房子离婚能分吗?下面由广律网广州离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无结婚证但两个人居住在一起,而且还生育了孩子等,双方也建立起来了共同财产。但是其中一方突然因为意外而死亡,在死亡之前也没有离遗嘱,另一方觉得自己是对方的伴侣是有资格分遗产。广律网广州离婚律师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
首先,看房产证上产权登记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很多人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这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有效方法。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1、解决“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的问题,先要搞清楚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按照如下方式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