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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共同育有一双儿女的十年同居生活,终于结束。
2004年,家住道县清塘镇的冯某与寿雁镇的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一同到广东深圳打工,并开始同居,期间生育一男一女,但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性格差异,双方经常产生情感矛盾。时间一长矛盾越深。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由于程某已做了绝育手术,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称若想离婚,男孩需由其抚养,另由冯某赔偿2万元“青春损失费”,而冯某也坚持要求抚养男孩。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在解除两人非法同居关系的基础上,由程某抚养女孩,同居期间的所有财产归程某所有,所有债务由冯某清偿,冯某一次性补偿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