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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娜(化名)出生于北京郊县偏僻的农村,中专文化水平。被告郭强(化名)出生在山西太原市区,名牌大学毕业生。2001年5月份,郭强大学毕业后开始在上海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上班,工作期间认识了在公司营销部工作的郭娜,两人互相来往逐渐产生感情。2002年5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一年以后,由于文化、性格、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双方感情开始出现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
后来,郭强提出分手,郭娜认为和郭强同居生活这么久,郭强得给自己青春损失费。但郭强认为谈恋爱、同居都是你情我愿,并不愿意补偿郭娜任何东西。此后,郭娜经常去办公室吵闹。2003年10月27日晚上,郭娜以跳楼威胁郭强给自己青春损失费10万元。郭强被逼无奈,就按郭娜的要求给她打了一张所谓借款10万元的欠条,并证明从即日起,两人之间除还款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系。
郭强认为自己没有借郭娜的钱,也没有必要按欠条还款,就一直没在意。直到2005年底,法院的一张传票打破了郭强平静的生活。原来,郭娜于2005年12月6日将郭强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郭强新工作地)人民法院,称自2002年以来,被告郭强先后以各种借口,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于2003年10月27日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每个月10日偿还3000元借款,但郭强至今一分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郭强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借款关系,原告所持欠条实为原被告同居期间产生的“感情欠条”。
结果
只讲证据 法院判定“感情欠条”有效
庭审中,郭强向法院提交了12份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向郭娜借款的事实,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0万元,有被告于2003年10月27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对欠条上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被告辩称此欠条系“感情欠条”,双方不存在欠款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该借条系合法有效的证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2007年5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郭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郭娜人民币八万两千元(其余一万八千元按欠条上的还款计划起诉时还未到支付期限,法院认为原告到期后可另案起诉)。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郭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离婚律师点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案例,即被告没有证据足以推翻该案中已经事实存在的“欠条”。虽然一审中被告列举了很多证据,但证据效力仍然小于本案中原告的证据“欠条”。这场官司充分验证了老百姓的俗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只要符合证据特征的书证,向法院提交原件并经法庭质证,均能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该书证。
此案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在恋爱、交友或日常经济交往中要对财产和经济问题高度谨慎,不能随意签写法律凭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欠条有讲究
本案的案例属于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中,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此类情况:在打借条时,熟人之间碍于情面,不注意仔细核对对方已经写好的书面证据内容就径直签字按指印,待发生诉讼纠纷时,才发现该书面内容并不是双方原先约定好的。在此,律师建议,双方签订借条时,一定要仔细审核、确认借条内容是否和双方事先约定好的相同,避免因不知情而引发纠纷。
(作者系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