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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有一些习俗,就是在过年过节是会相互送礼,其中包括礼金。收受礼金本是人情来往,但是如果数额过大就可以构成了犯罪。那么收受礼金与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广州离婚律师的广州离婚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受礼金,与正常的礼尚往来相差不多,如A方办婚事收B方1000元,B方办婚事时A方回礼1500元或2000元的,应视为正常礼尚往来。如果回礼金额是礼尚往来数额的几倍或几十倍的,收受回礼的人可能就有受贿的嫌疑了,但前提是受贿的主体要符合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趁机敛财,达到相关法律规定数额的,涉嫌受贿罪。例如某领导给子女办婚事,某下级人员或服务对象送去礼金几百元甚至上万元的,某领导构成违纪行为,收受礼金数额在30000元以上时,涉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节庆收受礼金的,是违纪行为,应退还给送礼的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退还的,应向组织说明,做好清单,并上交收受的礼金,否则,按违纪行为立案查处。
关于受贿罪的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受贿罪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收受礼金与正常的礼尚往来相差不多,回礼金额是礼尚往来数额的几倍或几十倍的,就有受贿的可能。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广州离婚律师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