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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离婚中如何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广州离婚律师已经谈过多次。最近,广州离婚律师又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贾先生(化名,被告)与吉女士(化名,原告)于2009的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贾先生父母名下、位于顺义区某小区的一套二居室内。去年8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上述二居室归吉女士所有,贾先生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协议离婚后,由于贾先生父母的反对,致使涉案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吉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产的约定有效,并办理过户手续。
作为贾先生的代理人,广州离婚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在离婚协议时非法分割第三人财产的里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原被告双方在涉案房产证生活了很多年,但房产所有权的性质是无法改变的。涉案房产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均应属于贾先生父母所有。在他们未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前,无论是吉女士、还是贾先生均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由于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顺义区法院的法官在核实了该房产的确不存在贾先生份额后,今开了一次庭便以离婚协议有关该房产的约定无效为由驳回了吉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此,广州离婚律师再次提醒协议离婚的各位:在书写协议、商量财产分割问题是,一定要先弄清楚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有满足这个条件,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才有效,否则就属于无效的约定。到那时,您才会发现:在协议离婚的问题上自己吃了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