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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继母与继子女因分割抚恤金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当庭判决继子女返还继母沈女士应得的抚恤金1.0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救济,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平分。考虑到沈女士与严某4个子女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严某原是启东市某学校离休干部,4个子女均已成家,丧偶后于2002年8月26日与沈女士登记结婚。不久,严某被查出患有前列腺癌,2003年12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学校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抚恤金1.57万元。分割此款时,严某子女与沈女士发生了争执,沈女士认为严某子女均有一定的收入,该抚恤金应由自己享有。严某子女认为继母已享有每月170元的遗属补助金,且继母与父亲结婚时间短,父亲生病期间他们都尽了赡养义务,该抚恤金继母应与他们平分。经学校3次调解未果后,在今年3月22日,沈女士诉至法院,同日严某之子将该款从学校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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