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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之后留下来了一笔遗产,但是继承者之间却会为了这笔遗产而不断的发生争议。在继承者因老人遗产而打赢了官司,法院也进行判决之后,但是其中一方却总是守着遗产而不肯按照判决来执行而想要申请强制执行。广律网广州遗产继承律师为你仔细讲解。
一般情况下在涉及到一些遗产的时候,有可能会产生纠纷问题,那么这个情况已经经过了二审的话,没有准确的证据有没有可能胜诉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广律网广州遗产继承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后位继承又称次位继承或替代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不仅指定了遗嘱继承人(该遗嘱继承人称为前位继承人),同时明确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死亡时, 遗产再由谁(该遗嘱继承人称为后位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应当为有关人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广州
广州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在我国,老人对遗嘱继承认识不多,往往存在许多误区,在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題:
(1)破除旧观念,正确认识遗嘱性质。许多老人认为遗嘱就是遗言,过早地立遗嘱不吉利,因而不愿意正视遗嘱作用。
遗嘱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遗嘱是指公民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完成。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
所谓时效,就是法律保障胜诉权的时间期限,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法律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超出期限,就失去了请求法律保障自己胜诉权的资格。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就是在遗嘱继承纠纷中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期限。遗嘱继承,同法定继承一样都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订立遗嘱的,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