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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与他人结婚,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给付50万元安家费,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前夫不再提起这笔钱。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前妻在离婚后向前夫要求给付安家费50万元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她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显示,因王某在外有第三者,李某与王某自愿离婚,王某需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安家费50万元。李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与第三者随即结婚,但王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李某认为王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安家费5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之所以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因为脑子混乱且受李某威逼。当时他并不同意给付50万元,也不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李某天天威胁他,如果不给这50万元就去他单位闹,因此他迫于无奈才签了离婚协议书。
此外,广州离婚律师了解到,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可变更、可撤销和无效的理由及其他违法事实,故法院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予以采信,王某同意给李某50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理应履行协议书的内容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离婚协议书受胁迫所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从王某在与李某离婚后随即与他人结婚的事实来看,李某主张王某是为了与他人尽快结婚才同意给付50万元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信性。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