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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起诉离婚是否需补办婚姻登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3 11:11:05 浏览人数:

市民袁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在1990年和女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刚在一起的时候,因为我们都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就没有登记,到了1994年2月1日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但也没登记,现在我想离婚,能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就袁先生的情况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可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并有被群众所公认的事实,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在该案例中,律师分析说,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袁先生及其女友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到了 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因此,袁先生如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则需要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依旧为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