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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有风险,当心自己对象跟别人结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20:50:05 浏览人数:

因超生二孩丈夫声称夫妻离婚可以逃避罚款,妻子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与丈夫离了婚,没想到离婚才三天丈夫就立即与它人结婚,不到4个月丈夫的现妻就生了一对双胞胎。

刘女士与杭某结婚多年,从刚结婚开始刘女士就发现丈夫喜欢在外链拈花惹草。而且在结婚期间,丈夫还经常向自己和家人借钱,并以其母亲不喜欢为由,要求刘女士回福建老家居住,双方形成长期分居两地的生活。”

而刘女士为杭某生了第一个孩子之后,她发现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质问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谅。2013年,刘女士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没多久,杭某提出假离婚,说这样可以逃避罚款,刘女士答应了。

2013年9月份,杭某与刘女士办完离婚手续。三天后,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记结婚了。刘女士在离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记结婚时,梁某早已怀孕。不足4个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于是,刘女士在2014年2月向杭某住处所在的海珠区法院起诉,她认为,杭某明显是在与她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刚生完孩子后,为了与第三者结婚而骗得她离婚,有明显的过错,要求法院判决杭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杭某在庭上辩称,他与刘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才离婚的。他说,“我与现任妻子梁某以前是朋友关系,与刘女士离婚前,一次因喝醉酒发生了性关系,过后也不知道梁某怀孕了,是我与刘女士离婚后,才与现任妻子有来往。”

杭某声称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据悉,诉讼期间刘女士提交了杭某与现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视频,称杭某在同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杭某称照片与视频均是与刘女士离婚后拍摄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杭某于2013年9月10日离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与梁某结婚,杭某与刘女士离婚的时间同与梁某结婚的时间前后只相隔三天,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现任妻子梁某有较为密切的往来。另外,杭某现任妻子梁某于2013年12月生育了双胞胎女儿杭某丙和杭某丁,与前妻离婚时间相差不足4个月,由此可以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前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有过错,刘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采纳。

海珠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刘女士的说法,最终判决杭某酌情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费3万元。

广州离婚律师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它人形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属于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提出经济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从以上法律相关规定来看,离婚后无过错的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一定要在离婚登记手续一年之内提出来,除非有延长时效的特殊原因,否则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刘女士在一年之内起诉了前夫因此获得的法律的支持得到了应有的赔偿。